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比1994年实施的《深圳市计生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整整多了15天。昨天,市法制办公示《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该《条例》强化了对晚婚晚育者的奖励措施,同时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增加了不少举措。该《条例》征求意见2010年10月15日截止。
南方都市报记者从深圳市法制办了解到,深圳市于1994年制定并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随着深圳市人口的急剧增长和经济社会的变化,原《办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几经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终于出炉。
流动人口到深30天内交验计生证
此次《计生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到达本市三十天内,应向现居住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交验其户籍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此次《计生条例》还从入户环节强化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条例》规定,非本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已持有准予生育的计划生育证明的,在户籍迁入时应经户籍迁入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复核。已怀孕且符合原户籍地计划生育政策的,由户籍迁入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换发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未怀孕的,按照《条例》有关规定重新登记或审批。
独生子女保健费增加了20元
此次《计生条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10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在晚育一项,比原来《计生管理办法》提出的奖励政策增加了15天产假。
此番《计生条例》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分别由父母所在单位发给25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户籍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相对于原来的3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这次增加了20元。同时,只要在子女出生后三个月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妇另增35天产假,男方可享受15天的看护假。
此次计生条例还有关于单位不作为的处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履行有关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以及不执行相关优待奖励规定的,由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本文标题:晚婚晚育产假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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